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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树清与被执行人孙卫强、孙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清,孙卫强,孙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980号申请人杨树清,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孙卫强,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孙姜敏,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孙卫强、孙姜敏给付原告杨树清借款25760元。逾期被告孙卫强、孙姜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树清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树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卫强、孙姜敏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孙卫强、孙姜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卫强、孙姜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树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