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爽与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爽,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419号原告:周爽,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华,女,汉族,1960年11月2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27-82号,系原告母亲。被告: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信街429号。法定代表人:华天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爽与被告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