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计福荣与吕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福荣,吕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897号原告:计福荣,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吕鹏程,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梅山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426251992********。联系号码:1573878****原告计福荣与被告吕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计福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计福荣负担。审判员 郑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