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慧清对李忠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慧清,李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0-1号申请人:马慧清被申请人:李忠发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马慧清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忠发驾驶的自卸货车的扣押。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忠发驾驶的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