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刘××、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付××,刘××,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8执19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鹤伊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付××,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刘××,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李××,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刘××、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付××、刘××、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8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皮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