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贺照东与唐继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照东,唐继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519号原告:贺照东,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绪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继波,住山东省枣庄市。原告贺照东与被告唐继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中介费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为原告办理澳大利亚签证,总费用约40万元,如办理不成则全部返还费用。原告共计支付被告324920元服务费,但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办理签证,之后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还款的期限等细节,现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实信息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而原告既无法确定其提供的被告信息的准确性,又无法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等身份证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照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4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