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184号原告:冯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金钱一街市。委托代理人:康华德,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欧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吴观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