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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石文军、唐勇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红,石文军,唐勇珠,黎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红。被执行人石文军。被执行人唐勇珠。被执行人黎先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红与被执行人石文军、唐勇珠、黎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慧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