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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5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拓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栋良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5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工业区振塘路四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3512-6。法定代表人徐建泉。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拓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东升工业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32520752-8。法定代表人陈汉聪。被执行人深圳市富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头第二工业区沙碧西路一号正门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7804664X。法定代表人杨万良。被执行人杨栋良,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拓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富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栋良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9000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