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兴禄与明兴华邹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禄,邹锋,明兴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513号原告叶兴禄,男,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锋,男,汉族,住梁平县。被告明兴华,男,汉族,住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叶兴禄与被告邹锋、明兴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叶兴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兴禄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禄撤回对被告邹锋、明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兴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