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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兴禄与明兴华邹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禄,邹锋,明兴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513号原告叶兴禄,男,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锋,男,汉族,住梁平县。被告明兴华,男,汉族,住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叶兴禄与被告邹锋、明兴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叶兴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兴禄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禄撤回对被告邹锋、明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兴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