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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伟才与被执行人张元林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才,张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才(又名何佛才),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元林(又名张安林),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才与被执行人张元林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元林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