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伟才与被执行人张元林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才,张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才(又名何佛才),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元林(又名张安林),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才与被执行人张元林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元林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