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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月尚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尚,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月尚,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卢兴艺,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陈月尚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