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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某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农民。曾因非法存放枪支,于2001年8月8日被原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又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于2002年12月5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原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4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于2002年12月5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原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携带手写法轮功宣传品并公然宣扬,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谢某、王某、徐某、李某、张某、孙某的证词笔录,证人温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赣榆县欢墩镇李小湾村村委会证明一份,随案移交物品、文书清单,刑事判决书,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宋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场所公然宣传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百分百信师信法》一本、《明慧周刊》一本、收音机MP3目录一本、法轮功宣传品六本、法轮功台历一本、法轮功心得体会二十八本,予以销毁。上诉人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法轮功不是邪教,其不构成犯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宋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宋某提出“法轮功不是邪教,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中,已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上诉人宋某在公共场所公然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刑事处罚后,又在公共场所公然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雪梅审 判 员  倪 洁代理审判员  张清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