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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锐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68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颜文英。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舒,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锐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酒店管理公司)诉被告周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世界酒店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锐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界酒店管理公司诉称,2010年4月4日,原、被告就原告为被告的物业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48号新世界中心会景阁××单元(下称“该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签订了《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下称《物业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为会景阁各住宅单元按销售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乙方(被告)房屋的销售面积为105.92平方米,乙方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70.7元”,《物业协议》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物业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甲方为追讨所欠费用而产生之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存费、执行费等连带的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支付。”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从2014年2月开始,就无故停止缴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至今尚欠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1121元、水电费3433.6元及未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为此,原告于2016年8月向被告发出催缴律师函;2016年4月、8月分别向被告发出《催缴欠款通知函》。但多次催收均无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从2014年2月起至2016年8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1121元、水电费343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欠费之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锐源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业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约定在每月1日按物业销售面积3.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当月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的房屋销售面积为105.92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370.7元;如不按时缴交,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因追讨欠费用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临时管理公约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物业转让、租赁时应通知原告,否则,应由被告承担连带缴交物业服务费及违约责任。3.2013年10月12月、2014年1月2月物业服务费缴款发票,证明被告最后一次在2014年2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2014年2月2016年8月欠缴物业服务费。4.2014年1月水电费收据,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开始拖欠水电费,截止2016年8月被告累计拖欠水电费3433.6元。5.催款通知书、律师函及交寄邮件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7月多次向被告催讨欠费,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5.委托合同、律师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追讨本案欠款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诉被告而产生律师费用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资料,但被告既不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48号新世界中心会景阁××单元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了《物业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的住宅单元在每月1日按销售面积3.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如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因追讨欠费用所产生的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房屋销售面积为105.92平方米,每月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70.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2月开始拖欠该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和原告代缴的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缴欠款通知书和律师函催收,但被告仍未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缴的水电费,至2016年8月已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共11121元、水电费3433.6元。故原告委托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追讨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原、被告所签订的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因追讨欠费所产生的律师费,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锐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1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1日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0.7元为基数,从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周锐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水电费343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方便计算,水电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费总额3433.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周锐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锐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