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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字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树富与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富,耿利,庞红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字89号之一申请人:高树富,男,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耿利,男,汉族,1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庞红锋,男,汉族,住德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下达了(2016)鲁1423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耿利驾驶的鲁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支队,现因被申请人提供现金XX元的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利驾驶的鲁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并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现金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