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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章学富与沈国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学富,沈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465号申请执行人章学富,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沈国建,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区。申请执行人章学富与被执行人沈国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647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4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