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小霞、高畅畅与陈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霞,高畅畅,陈永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2254号原告:程小霞。原告:高畅畅。被告:陈永强。原告程小霞、高畅畅与被告陈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霞、高畅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小霞、高畅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永强给付拖欠工资15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受被告聘请从事电器配线工作,被告应支付劳务费50000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部分工资,被告于2016年2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还欠工资1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但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原告故提起诉讼。陈永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陈永强欠程小霞、高畅畅工资15000元事实清楚,陈永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程小霞、高畅畅15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陈永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金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