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321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青林湾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群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雯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