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王阿祥、陈艳芬、王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王阿祥,陈艳芬,王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741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英金河大街东南、北大桥路东北龙山鸿郡A区16-2-02015。主要负责人:丛立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婷,系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职工。被告:王阿祥,男,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陈艳芬,女,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凤,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王阿祥、陈艳芬、王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