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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850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香,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晖物业)与被告赵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日晖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赵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晖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玉香给付2012年、2013年、2014年物业费计1278元。事实与理由:赵玉香居住在阳光嘉园C区2号楼2单元1楼西门,建筑面积59.16平方米,由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赵玉香欠2012年-2014年物业费1278元,故提起诉讼。赵玉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赵玉香居住在阳光嘉园C区2号楼2单元1层2室,建筑面积59.16平方米。2012年1月1日,阳光嘉园业主委员与日晖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日晖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0.7元/每月交纳物业费。日晖物业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赵玉香欠2012年-2014年物业费计1278元未交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费许可证、房屋档案信息。本院认为,日晖物业与赵玉香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日晖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赵玉香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物业公司要求赵玉香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香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物业服务费1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玉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