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金树与郑文科、王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树,郑文科,王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9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树,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文科,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农民,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艺东,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金树与郑文科、王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文科、王艺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文科、王艺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