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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8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计柱与冯沛行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84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计柱,冯沛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434号原告:谢计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冯沛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计柱与被告冯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计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谢计柱负担。原告谢计柱须凭诉讼费预交收据向本院申请退还2802元受理费。审 判 长  邓健贤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