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8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计柱与冯沛行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84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计柱,冯沛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434号原告:谢计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冯沛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计柱与被告冯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计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谢计柱负担。原告谢计柱须凭诉讼费预交收据向本院申请退还2802元受理费。审 判 长 邓健贤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