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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组织机构代码100016448。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9540614。被执行人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46004。被执行人吴进良,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进良财产以借款本金962231.4美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3852元、公告费910元、执行费59557.0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