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郑永全与吉林省沃德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全,吉林省沃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全被执行人:吉林省沃德商贸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沃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1400元及利息或��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