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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5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旋,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新塘杏田东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2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王玉旋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玉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玉旋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旋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旋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1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生计代理审判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