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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陈永民,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陈永民,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0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020E。负责人:黄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民,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程娟,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诉被告陈永民、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倪 静人民陪审员  赵银丽人民陪审员  周 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