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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晓军与陈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军,陈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351号原告:杨晓军,男,1963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胜忠,男,1963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杨晓军与被告陈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