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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嘉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进,仙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4行初44号原告王世进。现在湖北省沙洋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委托代理人叶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2号。法定代表人段少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利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2016年8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世进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进负担。审判长  许立坤审判员  秦武山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