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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光亮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亮,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348号原告:王光亮,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建,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王光亮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光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七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光亮承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