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陈雄军与金东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军,金东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903号原告:陈雄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金东勇,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军诉被告金东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雄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雄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陈雄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