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美才、刘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美才,刘娇梅,廖熙建,李海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1006号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3号。法定代表人:罗微。委托代理人:黄泽皓,该公司职工。被告:黄美才,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刘娇梅,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廖熙建,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李海新,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才、刘娇梅、廖熙建、李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黄美才已支付贷款利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思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