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潘智国与孙斌、韦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国,孙斌,韦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2民初01987号原告:潘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被告:韦贞。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智国与被告孙斌、韦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茜茜、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被告孙斌所欠原告购车款8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孙斌购买原告所有的宝马X6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该车价格为880000元。当日被告孙斌书写了借条,并签字捺印,并承诺款项待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9月份被告孙斌仅支付了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斌均未付款。被告韦真系被告孙斌妻子,所购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购车欠款应属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二被告应当连带偿还原告欠款。被告孙斌辩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借条中的内容实为欠款内容。宝马X6汽车原告并未交付给被告孙斌,经孙斌指示交付给冯龙,行驶证至今由冯龙保管。被告孙斌并没有实际使用该车辆。被告孙斌同意偿还原告欠款800000元。被告韦贞辩称,被告韦贞系被告孙斌妻子,但原告起诉的韦真并非本人。原告主张车辆买卖事宜被告韦贞不知情,也未见过该车辆。原告依据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孙斌向原告购买车辆并欠款880000元的借条,被告孙斌无异议;对被告孙斌提交的证明其向原告转款80000元购车款的银行业务存单,原告无异议,并认可被告孙斌支付其购车款80000元,对以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涉案宝马X6车辆信息的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商品车辆检验入库单,被告孙斌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无法判断该证据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宝马X6汽车的相关信息。对被告韦贞提交的证明原告起诉的韦真并非本案答辩的韦贞,二人并非同一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起诉的被告韦真实际就是韦贞,其向法庭提交的地址及其他信息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一致,认为韦真系被告孙斌妻子,系本案被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孙斌、韦贞系夫妻关系。被告韦贞应诉后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告起诉的韦真的地址、年龄等一致,且孙斌妻子韦贞在本院在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的本人签名也为韦真。故本院认定作为孙斌的妻子的被告韦贞也在使用韦真作为其姓名,本案应诉的韦贞与原告起诉的韦真系同一人。本院认为,被告孙斌购买原告所有的汽车,并向原告书写880000元借条,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孙斌车款80000元,被告孙斌认可尚欠原告购车款800000元未付,故2014年8月1日的借条实际为欠条,原告与被告孙斌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斌未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斌支付购车欠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其次,被告孙斌、韦贞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韦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孙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韦贞辩称原告认定购车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孙斌、韦贞连带偿还原告购车欠款8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斌、韦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潘智国购车欠款8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孙斌、韦贞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