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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圆鑫节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君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圆鑫节能自动化有限公司,陈建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894号原告延边圆鑫节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爱丹路1430号。法定代表人金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坤,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建君,男,汉族,其他不详。原告延边圆鑫节能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君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圆鑫节能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相根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