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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41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蕾,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上诉人张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起诉人喻文周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属于五华区法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抵押物所在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贾 音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