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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开会申请执行韩斌、刘作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会,韩斌,刘作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罗开会,女,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韩斌,男,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刘作碧,女,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开会申请执行韩斌、刘作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斌、刘作碧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