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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祖恒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恒,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91行初56号原告李祖恒。被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静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恒诉被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退休职责一案中,原告李祖恒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兵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