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菊香与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赵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香,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赵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胡菊香,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组织机构代码:255456376。法定代表人赵云祥。被执行人赵云祥,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胡菊香申请执行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赵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119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1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菊香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3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