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万红与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红,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邱美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红,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王基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启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审第三人邱美洲,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上诉人万红因与上诉人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原审第三人邱美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属政府投资的工程,且涉案土方回填工程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即审计为结算工程款的条件,而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