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国利与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利,张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72号原告田国利,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富,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国利与被告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