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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国利与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利,张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72号原告田国利,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富,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国利与被告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