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广军与迟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军,迟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1930号原告:刘广军,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彦,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国际,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刘广军与被告迟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军及委托代理人高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8日被告称其所开设的麻将馆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张,约定月利息为3%。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7个月利息即10500元,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迟国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2015年10月18日被告称其所开设的麻将馆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载明:”今借刘广军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起始日:2015年10月18日,月利率:3%。借款人:迟国际,2015年10月18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造成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迟国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50000元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为3%的约定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人民法院支持最高的利率为月利率为2%,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已给付的7个月即10500元的利息,因此对原告请求的3个月的利息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广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迟国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