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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瑗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瑗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瑗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瑗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