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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凤群与被告谢峰、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群,谢峰,卢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2466号原告:邹凤群,女,生于1979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峰,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卢小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凤群与被告谢峰、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李宁卫人民陪审员  周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