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凤群与被告谢峰、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群,谢峰,卢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2466号原告:邹凤群,女,生于1979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峰,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卢小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凤群与被告谢峰、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李宁卫人民陪审员 周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