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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与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4646号 原告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 负责人王x。 委托代理人姚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诉被告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长安三马自动化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