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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国峰、涂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国峰,涂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030号原告:王斌,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国峰,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涂丽丹,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王斌与被告张国峰、涂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到起诉之日为3500元此后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辰蕾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峰、涂丽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8日,被告张国峰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另查被告张国峰与被告涂丽丹于2011年9月7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张国峰、涂丽丹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峰、涂丽丹给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75元,由被告张国峰、涂丽丹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且同意垫付,限被告张国峰、涂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辰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阚晓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