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44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务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判决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李世强仅有两岁,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李某甲,现已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嗜赌成性,成天不务正业,到处借钱。现原告已经将孩子抚养长大,被告仍不听劝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为解除精神痛苦,特申请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甲,1996年8月2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李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才结婚的夫妻,婚后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现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和交流,这并不是大的原则问题。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蔚盈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柏怀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