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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58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陈生友人民陪审员  陈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