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506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村民,住淮阳县安岭镇垮陈57号。身份证号412727198608280817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已经调解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恒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