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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忠仨、王志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忠仨,王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9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男,系该局局长。委托��理人柴仕勇,男,系余庆县松烟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忠仨,男,生于1982年9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王志美,女,生于1983年9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对被执行人陈忠仨、王志美作出的余卫计征决字(201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陈忠仨、王志美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386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7724元,逾期缴纳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陈忠仨、王志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陈忠仨、王志美夫妇于2014年10月16日生育第三孩,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及《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余卫计征决字(201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卫计征决字(201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陈忠仨、王志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居明审��员张兵审判员 简   发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