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王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王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0号申请人王玉华,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伯友,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伯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玉华借款12.0138元。逾期被告王伯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玉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伯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王伯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伯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