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白洋世洪地板商行与麻国平、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白洋世洪地板商行,麻国平,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264号原告武义县白洋世洪地板商行,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溪口村。业主叶世洪,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春江花园**幢*单元***室。被告麻国平,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潘坑乡周卫村上龙路**号,现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南缸窑村,身份号码33032419721127637X被告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26号。法定代表人汤关其。委托代理人徐浙武(特别授权),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义县白洋世洪地板商行与被告麻国平、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麻国平及建筑方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8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钟翔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浙武、被告麻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被告麻国平承揽了被告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套房及办公室的精装修工程。被告麻国平经与原告协商,将装修工程中铺设地板工作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地板材质为榆木复合板,每平方245元计算。2016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麻国平经结算,被告麻国平尚欠原告报酬84800元。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给付报酬。原告为被告麻国平铺设地板,麻国平应按约支付报酬。其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尚欠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支付报酬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麻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白洋世洪地板商行报酬84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麻国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自